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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挖掘是什么?又有哪些作用?以上问题由郴州商标注册公司来详细解答:专利挖掘是在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中,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整理、拆分和筛选,从而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是从创新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的过程,专利挖掘是为了从科研生产当中发现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创新点,让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科研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以回报,是一项极富技巧的创造性活动,是将技术创新以申请专利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1、专利的技术含量必须很高。能否获得专利的依据是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审查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而不是“技术含量”的高低。许多技术人员认为自己的产品只是做了一点改进,或做了一些技术改造,技术含量不高(没有原理上的重大突破),因此不能申请专利。

2、必须做出了样品才能申请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是一种技术方案,保护的是自己的一种知识性想法,往往不是样品和样机的状态。对于机械、机电、电子类的产品而言,只要使技术人员了解到技术要点,根据申请文件可以重现该技术即可,不需要做出样机去论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3、一个产品只能申请一个专利。一般而言,新产品的研发过程需要攻克多项技术点,每件专利往往针对的是产品的一个技术点,新产品研发过程涉及的多项技术点通常可以衍生出大量专利。

4、计算机软件产品不能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著作权不保护软件的设计思想、处理流程、操作方法等,保护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5、必须做出样品才能申报专利。如果你认为必须做出样品才能申报专利,那么你就晚了!要在idea刚出来的时候,你有实施该想法的技术方案你就可以申请,当你产品研发出来,专利做出来,正好起到非常好的保护作用。如果专利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它是不能给你来维权的。如果别人防止你的产品,你只能默默的取证。以上五点是关于专利挖掘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提出申请前,要认真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程序,打出提前量,别等到用的时候才动手提交申请前,应确定自己的商标是否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反《商标法》的条款应本着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来申请商标应当提前办理相对全面的注册申请如要出口商品,对可能出口的相应国家也要申请商标保护申请注册商标,除了依托商标代理机构外,企业也应当具备一定的商标战略意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做好六个方面的准备。

一是企业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要认真了解《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它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商标注册、商标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侵犯别人的商标专用权。

二是事先了解商标申请的程序,对商标核准时间要有心理预期,别等到用的时候才动手。商标专用权作为法律概念,保护的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确立商标专用权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履行法律程序,所以不能做到立即申请立即批准,因此早做打算才不会出现问题。

三是企业在提交申请前,应先到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自己的商标是否与别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自己没有把握的最好不要报,否则报了后不能核准注册,就浪费了很多时间。进行商标查询时,企业要注意确认商标注册在哪一类商品和服务上。举例来说,生活中常用的商品手套,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能属于以下几个类别:作为服装、起保暖作用的手套属于第25类,作为防事故用的工业用手套属于第9类,医用手套属于第10类,而作为家用擦洗用具的家务手套属于第21类,如果是洗涤用手套则属于第24类。

四是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来申请商标,尤其不能恶意抢注。假如看到别人的商标有些名气,就存在侥幸心理,想搭便车,结果到时被驳回就会造成相当的损失。

五是应当提前办理相对全面的申请,要事先估算可能在哪些类别中需要保护并提前申请注册,否则万一想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再重新申报的话,又要等好长时间。

六是企业如果要出口商品,不仅应当在国内得到商标保护,对可能出口的相应国家也要申请进行商标保护。1983年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等一系列与商标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为我国企业开辟了在国外取得商标保护的便利途径。企业在进行商品出口前,应当学会利用这些国际条约提供的途径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保护。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注册商标。一般来说,企业会选择申请注册来获得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企业认为申请注册商标只是提交申请,商标局初审结束,那就太天真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会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即使是在企业提交注册申请前的“风险查询”也不能万无一失。

一、无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还是商标代理机构,盲期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查询相似商标的主要依据是在商标局的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各种应用信息。但这些申请材料需要人工逐一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也就是说,我们提交给商标局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要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需要一定的时间,大约3到6个月,也就是俗称的查询盲期。任何人在盲区内都找不到商标信息,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与盲区内的前一商标有相同或类似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

二、一般来说,交叉类别近似的风险构成威胁。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根据商标局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表中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而进行的单一类别查询,但存在跨类别近似的风险。跨类别相似性是指不属于同一类别,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目的、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形成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商品在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区分表中没有明确标示为交叉类别近似,但在实际检验中,检验人也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用途,将商标视为与另一货物类别相似。这就要求开展商标查询的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为了避免交叉类别近似***化的风险,需要对多个类别进行搜索。

三、驰名商标的风险很难查明。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禁止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通过商标局的数据库进行检测,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精神,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商标只在一个类别注册,其他人也不能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因为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不定期公布驰名商标名录,但查询时无法判断哪些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查询中的又一隐患。

四、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为同一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不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而以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为准。也就是说,一些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的方式,提前获得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从而“后者为优”,威胁到其他具有提前申请日的商标。优先权属于商标查询中的一个盲点,具有不可预测性,成为商标查询中的一大风险。

只有“风险查询”才有这么多困难,整个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更大。如果你想获得注册商标,你可以尝试商标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也就是说,商标交易完成后,企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商标专用权并自由使用。随着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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